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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宝嘉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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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4日
- 有 效 期:2019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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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注册资本要求
《公司法》第二章 *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章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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